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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认为“自相矛盾”
恰恰是辩证思维的一个根本特质,主张是“矛盾”
而不是“同一”
在辩证法中占据着根本的地位,以致辩证法(Dialektik)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矛盾法”
。
这一点,就像黑格尔所说的,无论何处,无论何时,只要有运动,有生命,只要有任何事物在这现实世界里实现着,则必有矛盾在那里活动着。
矛盾进展是一切真正的科学知识的灵魂。
很显然,按照知性思维方式,矛盾是荒谬而不可理喻的。
正因如此,现代分析哲学把坚持矛盾观点的辩证法视为缺乏健全理智的昏话。
那么,究竟如何理解辩证法的“矛盾”
观呢?“矛盾观”
所赖以存在的合法性根据和真实意蕴究竟是什么呢?很显然,这一点无论对于常识思维还是对于科学思维来说,都具有“超常规”
的性质。
(2)按照知性思维方式的要求,认识所把握的对象应该是确定的,这些对象有其具体规定,它们的存在就是它们的本质,只要掌握了其本质就可以把握这种存在。
在此意义上,它所要追求的是原生形态的存在,是事物的原型,它遵循的最重要的尺度是“客观性”
尺度。
这就是说,它所追求的是对事物的“肯定性”
(positive[10])理解,达到对事物的“如实的揭示”
,以获得关于事物的“客观知识”
。
与此不同,辩证法的对象却不是先天确定的,这些对象更不被认为有着一成不变的规定。
恰恰相反,它把存在看作处于自我否定和自我超越过程之中,始终具有“未定”
的性质。
就像马克思所说的,它在现存事物的肯定理解中同时包含着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
因此,是“否定性”
(ive)原则,而不是“肯定性”
原则构成了辩证法的灵魂。
那么,“否定性”
所赖以存在的合法性根据是什么呢?其真实意蕴和所指究竟是什么呢?很显然,对于以常识思维和科学思维等为代表的知性思维来说,这些问题具有极为费解的“超常规”
性质。
(3)知性思维方式建立在主客二元区分和对立的基础上,认识的目的在于实现对客体的操纵和控制。
就如海德格尔所说的,“计算性思维”
和“控制论思维”
构成了这一思维方式的根本特点。
与此不同,辩证法则要破解主客二元的抽象对立,解构和超越与人相敌对的异己存在,以不断推动人与世界的内在跃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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