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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上提法所作的分析提供给我们的最重要的情况是,马克思把原生形态正是看作社会形态,而不是经济形态。
因为在一定的时间以前,经济关系还不起重要作用,古代形态只能被确定为以原始共产主义的氏族关系占统治地位为基础的社会形态。
但是,如果古代形态由于以上情况不能被称作经济形态,那就必须承认,作为人类社会第三阶段的共产主义社会也不能被称作经济形态。
必须指出,当马克思在自己的著作中讲到共产主义时代时,他从来没有使用过“经济社会形态”
的概念。
可见,术语“社会形态”
是在两个意义上被使用的。
第一是在最宽泛的意义上被使用,以标志社会进化的任何一个重要阶段。
换句话说,这一概念可以标志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而不管成为分析客体的是社会发展的哪一个时期。
第二是在比较狭窄的意义上,也即当这一术语被形容词(“古代的”
、“原生的”
、“次生的”
,等等)所具体化的时候使用,这时它所说明的已经是在性质上被规定了的社会进化的一些片断。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最正确的做法是把术语“社会形态”
解释为一个集合性概念,它反映着社会发展的阶段,这一阶段又依据是否存在阶级对抗,是否存在剥削和私有制而被加以划分。
通过考察马克思主义的奠基人怎样使用术语“社会形态”
的广为传播的派生概念“经济的社会形态”
,可以彻底认识这一术语的意义。
“经济的社会形态”
概念是马克思思想中最有争议的内容之一。
这一概念最早被马克思使用是在1859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说:“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
……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以资产阶级的社会形态而告终。”
[7]正是这段话明确提出,可以在文明史中划分出一个时代(所谓的“经济的社会形态”
),它依据一系列生产方式的共同特点而把它们统一在一起。
“经济的社会形态”
概念证明,马克思认为,这一概念所包含的那些历史时期的共同特点,是社会生命活动的经济性,也就是说,是社会成员的那种相互作用方式,这种方式不是由宗教的、道德的或者政治的因素决定的,决定它的首先是物质生产的、经济的因素。
这一术语只能被使用于以建立在私有制、个人交换以及作为其结果的剥削之上的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占统治地位为特征的历史时期。
下面我们再引用一段有助于理解“经济的社会形态”
这一概念的重要论述,即:“从一个较高级的社会经济形态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
[8]在考察马克思的这段极为重要的论述时,我们认为有两种情况是很清楚的。
一方面,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意见,共产主义的社会体系不属于经济的社会形态。
另一方面,在这段话所说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框架中,土地私有权是不可能被克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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