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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外性的关系和卖**女子性的自由之间是有区别的。
性的自由,过去从男子的角度来说,都认为是理所当然之事,自三大一神教起,才加以申斥,在犹太教方面,直至《犹太法典》制定以后方加以禁止。
原来女子与男子拥有同等的性自由,可以从下面诸点知道,例如在穆罕默德的时代,阿拉伯人虽已有公认的永久婚姻,但同时有为了抚养费的“暂时婚姻”
以及“试婚”
(试婚在埃及及其他地方也存在)。
尤其是高等家庭的女儿,因为不愿委身于父权婚姻之下严格的家族规则,要保持其性的自由,故宁愿留在父母的家中,可以随己所欲,或在种种可能的范围内和男子结合。
除了这些个人的性自由之事例外,还有氏族的女子为了盈利的目的而被利用,或为了抚养费而被租借。
此外还有所谓性的欢侍者,即对于尊敬的客人,让妻子或女儿去侍奉对方。
蓄妾制亦曾发展,其与结婚制的区别,在于子女的法律地位不同。
当强调身份阶级的族内婚盛行时,蓄妾制往往由身份阶级所决定,并发展为横跨阶级界限的同居。
罗马帝政时代,蓄妾制完全为法律所认可,尤其对于曾被禁止结婚的士兵及因身份关系而很难得到结婚机会的贡族。
这种制度,在中世纪时仍通行,至1515年第五次拉特兰(Lateran)会议时才宣告绝对禁止。
不过在改革派教会内起初就加以禁止,从此以后,这种在法律上被认可的制度,才在西方渐渐绝迹了。
将社会主义的母权说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后,可知其所说的**的阶段,不能被证明在一般的进程中存在过,纵使有这个阶段,也不过是在完全特殊的前提下发生的而已。
假如乱婚制曾发生过的话,如果不是带有狂欢宴饮性质的偶然现象,便是古时严格的**限制堕落的产物。
对于母权说我们必须承认,按照万物有灵精神的宗教史所示,在原始时代,生殖行为和生产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清楚的,所以父亲和子女间的血统关系当时并不被承认,就好像现在私生子在母权下的生活一样。
不过子女把父亲除外只和母亲一起生活的纯粹母系集团不是普遍存在的,只在完全特定的前提下才有。
家族内兄弟姊妹间的族内婚,如托勒密王朝,是一种为了保存血统纯粹的贵族制度。
氏族的优先权,即女儿嫁给外人时,须向氏族中的亲属献身,或者出钱收买他们的占有权,可以用财富的分化来说明,而且是对财产分裂的一种防御手段。
兄终弟及(娶寡嫂)制亦非由原始的状态而产生的,其理由在于避免男性支系在军事或宗教关系上断绝。
自从有身份的阶层分化以来,就有了一种身份的族内婚,将女儿保留给某政治或经济团体的成员。
此种制度,在希腊的民主政治时代,曾经大规模地实行过,其用意在于不使财产流出市府的共同团体以外,而且可以限制“完全市民”
的增加,使完全市民得以有垄断政治的机会。
又如在印度的种姓制度中,因有非常严格的身份分化,故族内婚成为超婚制。
上级种姓的男子,和下级种姓的女子可以任意往来且可结婚,但女子不能如此。
因此下级种姓的女子,可用金钱买卖,但上级种姓的女子,则在年少的时候就须求配偶,且常常出资求得丈夫。
这样的丈夫,可同时和许多女子结婚,受到她们的供养,由这一家到另一家。
这种状态,后来由于英国政府要求形式上的丈夫须给其妻子们生活费,才被废止。
另外,实行族内婚的地方,我们只能承认其是堕落的现象,不是进步的阶段。
关于家族的族外婚,除了少数的例外,无论何处,总是通行的。
它是为了防止家族内男子们的嫉妒心,或者出于对以下事实的认识:一起长大的男女很难发展出强烈的性冲动。
族外婚成为氏族的婚姻制度时,常与属于图腾制度的万物有灵精神的观念有关。
不过,图腾制度是否通行于全世界,而且即使全然无关的地域(如美洲与东印度群岛)同样有之,不能说已经证明了。
无论在何地,掠夺婚都被认为是对该氏族的不法行为,该氏族可进行流血的报复,或有接受赎命金的权利,但同时,该事也被认为是一种勇敢的冒险行为。
基于父权的合法婚姻之特征,是这样的,即从一特定团体的立场来看,该男子只有一个特定的妻子的子女有完全的资格。
此种团体,可有如下几种:(1)家族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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