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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西部、南部的庄园法及与此相关的力量,也帮助原有的农民继续存在下去。
甚至有人说南德及西德的农民战争也与此种发展过程有关,战争虽然因为农民的失败而终结了,但其带来的影响与一次失败的总罢工一样,对于领主而言不是很好的预兆。
英国在14世纪时也有过农民战争,农民仍然被剥夺了土地。
至于波兰及德国东部不发生农民暴动,则是因为农民暴动与其他一切革命相同,并不是在情形最恶劣的地方爆发的,而是发生在革命者已有相当程度的自觉意识的地方。
庄园领主与农民之间的关系,用术语来说,在东部并非地主和农奴的关系,而是世袭的臣属关系。
农民是地产的附属物,随同地产而被买卖。
在德国易北河以东,除诸侯领地的农民之外——诸侯的领地极为广大,例如在梅克伦堡(Meburg),占土地总面积的一半——还有私人庄园领主的农民。
其所有权也各自不同。
本来德国的农民有非常有利的所有权,对于土地也只纳免役税。
然而斯拉夫农民的所有权则很不稳固,凡是斯拉夫人占大多数的地方,德国人的所有权亦因此而恶化。
所以,东部大多数的农民于18世纪时仍生活在佃奴法之下,农民成为地产的附属品。
农民没有继承权,即使只限于一代的所有权亦大多不能保持,虽然他们和土地是捆绑在一起的。
他们要离开领地时,须经领主准许,而且须有替代的人。
农民亦有担任仆人的义务,即不仅自己须服役,其子女也须在领主的家中做仆婢,领主是国王领地的承租人时亦如此。
领主可以强制任何佃奴接受一块农地。
领主还有任意增加徭役、放逐农民之权。
不过在这里,却有国王的权力与领主相对立。
德国东部的国王,曾制定对农民的保护政策。
在普鲁士及奥地利,禁止剥夺已有的农民地位,这并不是爱护农民自身,而是想保证农民的地位,因为农民是新兵的补充者,而且是租税的负担者。
当然,保护农民的政策,只限于有强大的国家权力之处。
因此,在梅克伦堡、瑞典属波美拉尼亚及霍尔斯坦州,才能发展起来统一的大地产经济。
1890年前后,易北河以东区域的地产是一种季节性的经营。
在一年之中,农业劳动的分配并不均匀,冬天时农民主要经营副业。
后来副业的衰落是劳动者生活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领地上的田地工作,通年由仆役或婢女担任。
此外,还有第二类农业劳动者,即住宿劳动者。
他们是结了婚有自己家庭的人,然而在西里西亚则使其集中居住在屯舍。
他们根据长年合约工作,任何一方均可终止合约。
薪酬的支付,除有一定的实物之外,还有少量的金钱,也有全用实物的,包括庄稼收成与来自磨坊的收入。
打谷是用手进行的,而且冬天不停,通常会把谷物的六分之一或者十分之一分给住宿劳动者。
他们对于这种工作是有垄断权的,领主不得将这份工作委让给他人。
当实行三圃农法时,领主在每圃内都替他们预备有耕作地,而且还有种植马铃薯的园圃地。
他们虽然没有货币的工资,但可养猪用于贩卖,而且可出卖他们分内的剩余谷物。
因此他们对于猪及谷物价格的上涨感兴趣,他们与领主有相同的经济利益。
至于领取货币工资的农业无产阶级,则希望这些物品的价格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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