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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评定价格以及惠及德国商人而与英国缔结的关税条约。
腓特烈二世虽然维持着公众和平,但大体上只采取对于富商有利的纯国库财政政策,且将各种特权(尤其是关税豁免权)给予他们。
德国皇帝的唯一经济政策为对莱茵关税之斗争。
但此斗争,因割据莱茵地区之小领主为数过多,大体上可谓毫无结果。
此外便是没有计划的经济政策。
至于西格蒙德皇帝对威尼斯的封锁政策或莱茵地区的封锁(对科隆的斗争)等各种方案,表面上虽似经济的性质,实际上则为政治的性质。
关税政策掌控于地方诸侯手中,除少数例外,他们均未实行有计划的经济振兴之政策。
他们的主要目的如下:首先,为奖励本地的商业而反对远方的商业,尤其鼓励城市与其近郊农村的交易;输出关税常较输入关税为高。
其次,关税上使本地商人占有利的地位。
因为诸侯希望多使用自己的道路,从而增加国库的收入,故对交通设置有差别的关税。
为达此目的,他们甚至采取强制使用道路与强制互市法律的系统化。
最后,给城市商人以特权,例如巴伐利亚的富豪路易斯以打压一般乡村商人而自夸。
那时尚未有保护关税,只有少数例外,如对于意大利的输入竞争所设定的蒂罗尔葡萄酒关税。
一切关税政策均立于国库财政与传统的生活标准之观点上。
上溯至13世纪,许多关税条约亦立于同样的基础之上,关税的技术亦发生变化;起初曾实行六十分之一的从价关税,至14世纪时,因关税同时发挥了消费税的功能,曾升至十二分之一。
昔时,尚无如保护关税的近代商业政策,只实行间接的商业禁止;在需要保护国内手工业者与批发商时,往往暂时取消此种禁止。
有时,亦只容许批发贸易,禁止零售贸易。
诸侯之合理的经济政策之痕迹最初见于14世纪的英国,此即亚当·斯密(AdamSmith)所谓的重商主义。
三、重商主义
重商主义的本质在于将资本主义的工业观点运用到政治方面,国家的行政类似于完全由资本主义的企业者所组成。
对外经济政策以尽量占取对手的便宜为原则,尽量廉价买入,高价卖出。
其目的在于使国家的对外支配权强大。
故重商主义代表近代权力国家的发展,此权力国家的形成直接源于诸侯岁入的增加;间接方面,则源于人民纳税能力的提高。
重商主义政策的前提为尽量开发国内获得货币的资源。
如果认为重商主义的理论家与政治家混淆了贵金属与国家财富,则是错误的。
他们深知纳税力为财富之根源,因此,为提高纳税力,他们曾尽一切努力在国内保持有消失危险的货币。
重商主义纲领的第二点——与此制度之获取权力政策有不可分离的关系——为尽量增加人口并赡养日益增加的人口,尽量保障获得对外的市场。
这尤其适用于那种安置国内最多劳动力的产品,即制成品而非原材料。
最后,为使贸易能增进国内的纳税能力,尽量使本国商人开展贸易。
在理论方面支持这种制度的是16世纪在英国发展起来的贸易差额论,是一种以进口商品价值大于出口商品价值而使国家贫困化的理论。
英国显然为重商主义的发祥地,最初实行此制度是在1381年。
在软弱的理查德二世的统治下,发生了一次货币紧缩,国会曾设置一个调查委员会,以贸易差额概念分析了其基本特征。
当时,委员会只制订了暂定应变的法案,即设定禁止进口、奖励出口的规定;当时,英国的一切政策并非皆采取重商主义的方针。
一般人常以1440年为真正的转折点。
以前偶尔适用的两个条文——为解决时弊而颁布的许多雇佣条例,今则采用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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