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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要求各地予以足够的重视和关心。
立足于这一点,国家教委在“教财〔1993〕51号”
文件中要求各高校为在校月收入(包括奖学金和各种补贴)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的“特困生”
设立“特困补助”
,定期和不定期发放“特困补助”
,直接资助以解决贫困生的生活开支问题。
1994年国家教委发布《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俭学助学基金的通知》,要求各普通高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
与此同时,中央财政向国家教委主管的36所高校拨专款作为勤工助学基金的启动经费,中央各部委与各省、市、自治区也相应拨专款给下属高校作为这一资助行为的启动经费。
到1995年,各地都增加了这一投入,各高校也为贫困生提供了相应岗位。
1995年4月10日,国家教委又发布文件,即《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从1995年9月1日起,在收取学杂费的普通高等院校中,对困难学生实行减免学杂费政策。
该文件还提出“减免学杂费是资助困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
,其目的是“保证困难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
。
1999年高校开始大扩招,贫困生人数随着在校大学生人数的迅猛增加而相应上升,原有的大学生资助制度明显不能适应高校的发展需要。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制度顺势而生。
1999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标志着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的诞生。
随后,为了保障被录取的经济困难学生能按时入学,2000年,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联合对各高校做出必须建立“绿色通道”
的要求,对被录取的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资助措施。
200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将国家助学贷款的范围扩大到全体学生,贷款方式也从担保贷款转为个人信用贷款。
2002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实行“四定”
“三考核”
的办法,原有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得以进一步完善。
接着,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2002年5月,教育部和财政部颁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对国家奖学金设立的目的、内容、管理办法、申请和评审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至此,我国高校“奖、贷、助、补、减”
的多元资助体系初步形成。
5.“奖、贷、助、补、减”
多元混合资助体系健全完善期(2003年至今)
为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党的十六大以后,政府加快了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步伐。
200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进一步理顺了国家、高校、学生和银行之间的关系。
2005年,国家将国家助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合称为“国家助学奖学金”
。
2007年5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文件指出:“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为了完善这一资助政策,2007年6月财政部和教育部接连发布了五个关于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文件。
同时,为了帮助更多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完成学业,我国在原有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基础上,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本专科在校生中新设了国家励志奖学金。
这在很大程度上激励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使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200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规定在6所部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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